消息!限制消费令见成效 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近日,新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采取限制消费等法律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高效执结了一起涉银行机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某银行与赵某、艾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9.05万元,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赵某、艾某、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多次敦促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艾某、周某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发出后不久,被执行人赵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案款。至此,该案得以圆满高效执结。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编辑:张家伟】

关键词: 被执行人